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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第十條遴選或議決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 請其檢附下列文件,提送本辦法第十七條之審查委員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七)。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四、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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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