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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8條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轉任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轉任者之品德調查結果。 三、審查轉任者配合訴訟案件進行之評量資料。 四、聽取並詢問轉任者列席說明事宜。 五、審查轉任者書類及著作成績。 六、本辦法第八條之口試。 七、審查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訂事項。 八、審查或研議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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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