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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9條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且符合口試資格者,得函請執業地區律師公會或曾任職 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辦案能力及其他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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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