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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2條

各法院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之資深優良律師人選,應經該法院現有 法官三分之二以上連署或票選同意後,送遴選小組議決。 法院辦理前項業務時,除另有規定外,其人選名單、推薦人數及其他作業 程序,由各法院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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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