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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0條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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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