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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2條

司法院為辦理前條職前訓練,設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定 職前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並交由司法院司 法人員研習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 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所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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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