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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1條

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 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辦理。但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者,應參加 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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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