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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審查、訓練及任用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而自行申請轉任者,經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 官訓練所訓練成績及格後,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候補 法官。其候補期間為五年,第一年、第二年依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 績考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事務,第三年至第五年依同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事務。 前項以外之轉任者,由司法院施予職前訓練合格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者,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如下: 一、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其候補期間及應辦事務 ,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十年者,除前款規定者外,派代為地方法院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一年,並依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事務。 三、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除第一款規定人員外,派代為地方 法院試署法官。 自行申請轉任之律師,請求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縮短候補期間者 ,應於申請時一併檢送所有承辦訴訟案件終局裁判書類當事人欄部分影本 ,以供查核。 第二項人員,於初任二年內,不得調派至其申請轉任前二年內曾執業地區 之法院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司法院主動遴選者。 二、審查委員會於審議轉任者之申請案時,經就其執業情形決議得免予迴 避之法院。 三、派職時,出缺之法院均屬應予迴避之法院。 執行律師職務之年資,自加入律師公會之日起算,並以轉任者申請轉任法 官日之前一日為年資結算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施行。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司法院已接受曾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

「審查、訓練及任用」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第18條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審查轉任者之資格條件。二、審查轉任者之品德調查結果。三、審查轉任…第19條轉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委員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第20條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第21條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第22條司法院為辦理前條職前訓練,設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定職前訓練方針、每期訓練計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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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