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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一 節 律師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並得自行檢具司 法官考試錄取通知書等有助審查之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其格 式如附件三)。 四、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五、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六、由執業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或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 明文件。 七、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三份(其格式如附件五、六、七、八),與 其檔案磁片、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體乙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書 類全文影本、仲裁判斷書全文影本各三份。 八、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律師全聯會)最近三個月出 具之考核推薦證明(其格式如附件九)。 十、執業期間承辦案件所擬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分民事(含家事)、 刑事(含少年)各二十件,或仲裁書類,每一案號為一件,共二十件 ,擇一分別裝訂成冊,各四冊。 前項第十款應提出之書類,於具律師資格後,曾任公設辯護人三年以上者 ,服務期間依公設辯護人條例規定就承辦案件所製作之辯護書類,每一案 號為一件,四十件,裝訂成冊,共四冊。併計律師執業年資者,由申請人 選擇提出辦案書類或辯護書類,或按二種年資之比例提出,以供審查;司 法院並得抽調其執業期間所承辦之其他案件合併審查。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具有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或法官助理依法計 入律師執業年資者,其提出之書類或經法官、檢察官簽證之辦案擬稿之件 數、比例,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前三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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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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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