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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4條

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 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止及成績考核等有關訓練事項之規定,由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定之,並送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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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