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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 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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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