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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審查、訓練及任用
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應依本 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五年。 前項以外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 派代及候補或試署期間如下: 一、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 官,候補期間四年。 二、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未滿八年者,除前款規定者外,派代為地方法 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二年。 三、執行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未滿十年者,除第一款規定者外,派代為地方 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一年。 四、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除第一款規定人員外,派代為地方法院試 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 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而自行申請轉任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或司 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派代為高等 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 五、任助理教授五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 間三年。 六、任助理教授六年以上未滿八年或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派代 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二年。 七、任助理教授八年以上未滿十年或任副教授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或任教授 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一年。 八、任助理教授十年以上,或任副教授七年以上,或任教授四年以上者, 派代為地方法院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於初任二年內,不得調派至其受審查前二年內 曾執業地區之法院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司法院主動遴選。 二、審查會就受審查者執業情形決議得免予迴避之法院。 三、派職時,出缺之法院均屬應予迴避之法院。 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人員兼任律師者,適用前項規定。 律師執業及學者任教年資之結算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申請日前一日。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報名截止日前一日。 三、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提出同意書日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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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訓練及任用」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司法院設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第20條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三、受審查者…第21條受審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予審查通過之決議: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22條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第23條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第24條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第26條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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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