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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20條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 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受審查者承辦訴訟案件品質之評量資料審查。 四、聽取並詢問受審查者列席說明事項。 五、受審查者書類及著作成績審查。 六、第九條之口試。 七、審查或議決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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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