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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三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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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