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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6條

聘僱人員於契約期間內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該契約期間自提儲金之本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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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