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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5條

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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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