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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4條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前項各機關學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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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