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 第7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7條

聘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聘僱人員離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聘僱人員離職時未請領離職儲金本息,於請領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遺族於聘僱人員死亡之日起十年內請領。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