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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各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或適用及比照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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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