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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內部單位定名為科;為政風室者,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組、課或股,其名稱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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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