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 第15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15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員額,為各級政風機構員額編制,應在各機關員額編制內,由各該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會商各該機關擬訂後,逐級層送法務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