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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1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應參酌所在機關政風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或機關特性等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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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