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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 第14條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第14條
博物館經常費分配之標準,薪工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及設備費不得 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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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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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博物館設備標準另定之。
第16條
博物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17條
博物館應備齊各種財產目錄及展覽紀錄,以備查核。
第18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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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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