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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第6條

博物館各組設組長一人,技術員,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省 市立博物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得設 置編審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 前項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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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