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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第3條

博物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 准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函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 案。 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與經常費) 。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藏品及設備 (詳報現有藏品及設備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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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