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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第9條

博物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各組組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各項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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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