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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第2條

各省、市至少應設置省、市立博物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冠以所 在地地名及特性。各縣、市得設置縣、市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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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