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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第10條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0條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
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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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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