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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1條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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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