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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第16條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6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五條
第五項規定。 二、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 三、違反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 學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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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教育儲蓄戶:指學校為收支、保管及運用勸募之金錢,以扶助經濟弱勢學生…
第4條
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為勸募行為所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前項勸募所得金錢及其…
第5條
學校為前條第一項之勸募行為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6條
學校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為勸募行為者,應自許可之日起算十日內,公立學校至代理公庫金融機構、私立學…
第7條
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依第五條規定許可次日起算七日內,應報教育部備查。學校…
第8條
學校開立教育儲蓄戶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向社會大眾公開勸募。學校為教育…
第9條
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學校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前項指定對象於該教育階段畢…
第10條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
第11條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
第12條
學校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為之,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檢查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所收受捐款、教育儲蓄戶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學校及所屬人員不…
第14條
學校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
第15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
第17條
學校及所屬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學校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新臺幣…
第18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
第19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20條
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
第21條
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自費學生就學而募集金錢或接受金錢捐贈之勸募行為,準用第三條…
第2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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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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