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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5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勸募所得之金錢及孳息移作他用。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而為勸募行為。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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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