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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21條

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自費學生就學而募集金錢或接受金錢捐贈之勸募行為,準用第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違反者,由國防部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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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