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 第20條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學校於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