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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一句話看懂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規範各級學校設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的組織、職責、運作程序等,以有效管理教育儲蓄戶,達成教育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4-02・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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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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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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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 二、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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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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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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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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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議結束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會議之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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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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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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