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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8條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8條
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個案學生之家長、導師、實際照顧人員、家庭訪問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本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於會議結束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會議之提案方式、條件及程序等議事作業,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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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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