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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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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