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3條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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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