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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4條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條例
第八條
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 二、依本條例
第八條
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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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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