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 第10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10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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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