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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2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者,應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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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