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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4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年資及待遇,依軍法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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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第3條軍法官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同意者,得延長或重行借…第5條軍法官借調期間之休假日數,由國防部於借調時或每年年度開始前,以書面告知借調機關;請假時,由借…第6條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事由時,借調機關應將具體事實及獎懲建議,逕送國防部依相關獎懲規定…第7條軍法官於借調期間請領婚、喪、休假、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時,應逕向國防部依相關規定申請。第8條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加班費、值勤(班)費、相驗費、出差費、獎金等,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並視預算…第9條軍法官借調期間出國,應經借調機關同意後送請國防部依相關規定辦理。第10條軍法官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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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