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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3條

法官評核之項目如下: 一、問案態度。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 三、裁判品質。 四、敬業精神。 五、總體評價。 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性質及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填寫人之類型,調整評核項目並設計具體問題。 第一項之配分及法官評核之統計方式,由司法院依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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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