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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7條

各級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限內彙收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後報送司法院。 司法院得指定法院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就前項彙收之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彙製成統計表並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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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