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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6條

司法院應於辦理法官評核年度前,以適當方式將各項評核項目、配分方式、受評核案件之範圍、辦理法官評核之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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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