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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4條

法官評核由受評核案(事)件當事人、告訴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及辯護人分別就前條第二項所定各評核項目,填寫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對於受評核人之表現,評定等級。 除未填寫或填寫不清楚之項目不予列計外,前條第一項所列評核項目,分為極佳(五分)、佳(四分)、普通(三分)、待改進(二分)、亟待改進(一分)五等級。 除第一項所定之評核項目外,法官評核亦得另設欄位,供以文字記載具體事實。 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之格式,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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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