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第17條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7條

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得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或指定有關庭長、法官組成審核小組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