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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第5條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依
第三條
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逾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 五、期別在前者。 六、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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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法官因法官會議之議決,無法辦理其選定之事務者,應辦理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務。法官連續三年以上…
第11條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除附表三所示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專業案件,並由法官會議…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民事事務:指民事審判、民事執行、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民事非訟等事務。二…
第3條
各地方法院法官,除院長、庭長及候補法官外,應於民事、刑事事務中,選定其一為其辦理之事務。年度…
第4條
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
第6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
第7條
法官因法官會議之議決,無法辦理其選定之事務者,應辦理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務。法官連續三年以上…
第8條
法官連續辦理其選定事務三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其選定之事務。
第9條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以實際辦理之事務為其應辦理之事務,並應連續辦理之。曾任高等法…
第10條
各級法院院長辦理之事務,由院長自行選定。各級法院院長應視法院業務需要、案件質(數)量、法官人…
第10-1條
最高法院應依法律之規定,成立專業法庭;並得視業務需要成立之。其庭數以一庭為原則。前項專業法庭…
第11條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除附表三所示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專業案件,並由法官會議…
第12條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其辦理該類別專業案件之期間應連續三年。但有下…
第13條
為妥速審理醫療、工程、重大金融或其他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或專…
第14條
前條專業法庭或專股之庭數、股數與庭長、法官之遴選及其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專業法庭…
第14-1條
經指定設立刑事強制處分庭(股)之法院,辦理該專業類別之股數,不得多於刑事事務股數(含庭長、法…
第15條
各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
第16條
取得多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得選擇兼辦不同類別之專業案件。法官會議為求案件負擔公平,得視專…
第17條
事務分配經法官會議議決後,因案件質量變更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院長認法官會議決議有調整必要時…
第18條
法官得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及換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前項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申請,以司法院已辦理核發者…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會議議決事務分配時,不受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就變更或辦理期間規定之…
第20條
各法院應予辦理專業案件法官,每年至少七日停止分案,其他法官每年至少五日停止分案,俾參加研習。…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期間,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以曆年計算。
第22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司法事務分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會議議決之。各法院之司法事務分配規定…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
← 第4條
看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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