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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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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其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
第十一條
第二項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逾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議決連續辦理之法官人選: 一、現辦理專業案件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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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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