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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事事務:指民事審判、民事執行、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民事非訟等事務。 二、刑事事務:指刑事審判、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刑事案件等事務。 三、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以下簡稱專業案件):指民事或刑事事務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設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 四、民、刑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下簡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案件法官證明書。 五、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以下簡稱司法官班)結業之期別;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計之。 各地方法院因業務需要,將民、刑事簡易訴訟事務合併由簡易法庭辦理者,視同民事簡易訴訟事務。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予以調整。 本辦法所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在有效期間內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附表二編號八之案件,包括上班期間外之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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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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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