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02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02條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充填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 │滅火藥│第一種乾粉 │第二種乾粉或第三種│第四種乾粉 │ │劑種類│ │乾粉 │ │ ├───┼───────┼─────────┼──────┤ │充填比│零點八五以上、│一點零五以上、一點│一點五以上、│ │ │一點四五以下 │七五以下 │二點五以下 │ └───┴───────┴─────────┴──────┘ 二、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於防護區域外。 (二)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溫度變化較少處。 (三)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 三、儲存容器於明顯處所標示:充填藥劑量、滅火藥劑種類、最高使用壓力(限於加壓式)、製造年限及製造廠商等。 四、儲存容器設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安全裝置。 五、蓄壓式儲存容器,內壓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 1MPa 以上者,設符合 CNS 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規定之容器閥。 六、為排除儲存容器之殘留氣體應設置排出裝置,為處理配管之殘留藥劑則應設置清洗裝置。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01條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第10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